近日生態部發布《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本標準適用于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再生鉛企 業建廠選址、工程建設與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以及開展再生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廢鉛蓄電池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等。
一、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1574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86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
二、檢測與監測儀器設備
1、電位滴定儀 2、電子比色檢測儀
3、電子比色檢測儀 4、原子熒光光譜儀
5、液液萃取儀 6、固相萃取儀
7、高效液相色譜儀 8、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9、濁度計 10、水質重金屬檢測儀
11、分光光度計 12、紫外分光光度計
13、氣相色譜儀 14、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
15、酸度計 16、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
17、顆粒物采樣器 18、氣袋式真空采樣器
19、廢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三、設施建設要求
再生鉛企業應包括預處理系統、鉛冶煉系統、環境保護設施以及相應配套工程和生產管理等設施。再生鉛工藝過程應采用密閉的熔煉設備或濕法冶金工藝設備,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應具有完整的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確保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應妥善處置。再生鉛企業主要廢氣排放口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計)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有條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無法安裝的應采用人工監測。再生鉛企業生產廢水總排放口應安裝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設備,有條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無法安裝的應采用人工監測。
四、大氣污染、廢水污染、噪聲污染控制
1、大氣污染。再生鉛企業所有工序排放出來的粉塵,都應經過收集和處理后排放??筛鶕廴局卫沓潭纫?,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或袋式除塵與濕式除塵等組合工藝處理鉛煙;可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濾筒除塵等組合工藝技術處理鉛塵。宜采用高密度小孔徑濾袋、微孔膜復合濾料等新型濾料的袋式除塵器 及其他高效除塵設備。收集的粉塵可直接返回再生鉛生產系統。
2、廢水污染。再生鉛企業應建有廢水處理站,用于處理廢鉛蓄電池拆解產生的酸性電解質、生產廢水、雨水、廢鉛蓄電池貯存設施溢出液等。未經處理的酸性電解質不得直接排放,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的酸性電 解質,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和硫酸鹽等固體廢物應當進行危險廢物鑒別。再生鉛企業排放廢水應當滿足GB 31574和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含重金屬(鉛、鎘、砷等)廢水,應按照其水質及排放要求,采用化學沉淀法、生物制劑法、 吸附法、電化學法、膜分離法、離子交換法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3、噪聲污染。主要噪聲設備,如破碎機、泵、風機等應采取基礎減震和消聲及隔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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