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在前期采購時會看到眾多環境試驗箱廠家的儀器在規格表上標示的濕度偏差數據各有不同,那么溫濕度試驗箱的濕度偏差是什么,以及濕度數值在哪個范圍算正常呢?下面沉匯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小編歸納出目前常見的溫濕度試驗箱的濕度偏差有以下幾檔:
1、+2/-3%R.H.(濕度>75%R.H時),
±5%R.H(濕度≤75%R.H時)
2、±3%R.H.(>75%R.H),
±5%R.H(≤75%R.H)
3、±2%R.H.(>75%R.H),
±5%R.H(≤75%R.H)
4、±4%R.H
為什么各廠的濕度偏差有著明顯的差異?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采用的標準不一樣,環境試驗設備行業目前并沒有正式的國家標準(強制性標準),有的都是一些推薦性標準(自愿采用)和行業標準(比如GJB標準在民用領域并不普遍適用,似乎也可以看作是行業標準)。各廠商各自為政,自說自話。
一、推薦性標準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稱“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是指:
(1)推薦性標準,企業自愿采用;
(2)國家將采取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推薦性標準又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愿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一類標準。這類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推薦性標準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一般認為在以下6種情形下,推薦性標準必須得到執行:
(1)法律法規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2)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強制性標準適用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3)企業使用的推薦性標準,在企業范圍內必須執行;
(4)經濟合同中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5)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推薦性標準,則產品必須符合;
(6)獲得認證并標示認證標志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標準。
二、試驗標準(與濕度相關)
1、GB/T 2423.3-2006 電式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ab:恒定濕熱試驗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提出,全國電工電子產品環境條件與環境試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廣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起草)
2、GB/T 2423.4-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全國電工電子產品環境條件與環境試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上海工業自動化儀表研究所起草)
3、GJB 150.9A-2009 軍用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 第9部分:濕熱試驗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電子信息基礎部提出,信息產業部電子第五研究所、中國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704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空軍裝備研究院雷達與電子對抗研究所起草)
4、HB 6167.4-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4部分:濕熱試驗
(標準化技術組織:中國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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